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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智慧检务发展应确定三个基本方向
时间:2021-12-29作者:admin新闻来源:【字号:||

近年来,民事智慧检务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以语音自动识别、电子卷宗制作、法律资料检索、诉讼文书自动生成为代表的通用功能,在总体的智慧程度上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而对办案人员帮助最大的案件事实比对与认定、法律关系与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定性、参考案例的自动筛选与推送等辅助办案功能,其智慧化程度却还有待提高。笔者认为,除了尽快解决实践当中存在的盲目追求智能范围的广度而忽略深度、忽视司法活动的多元化与差异性、技术开发与一线需求断层等问题外,未来的民事智慧检务还应当确定以下三个基本的发展方向:

第一,打破智慧司法系统内部的“数据鸿沟”,通过搭建统一的政法系统办案平台来链接各个智慧司法子系统中的“数据孤岛”,实现各政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为了有效提升司法公开的范围和人民群众参加诉讼的便捷程度,智慧法院建设在近年来已经取得了一系列较为丰硕的成果。例如,搭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中国庭审直播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司法案例网、全国法院诉讼活动通知查询网、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一系列智慧办案系统和司法公开平台。

上述平台的搭建与运行,对司法办案的价值自不必多言。但如果能够在科学、全面、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法院系统与检察系统进行深入、友好的沟通与合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司法规律、司法理念来科学划分智慧审判与智慧检务各自的功能定位、侧重方向和业务范围,统一司法大数据的规格标准,实现司法大数据的共享和平台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则既可以为民事诉讼监督提供新的方法和途径,有效解决制约民事监督对象不完整的难题,也可以为民事智慧检务的充分发展提供具备足够体量的相关案例大数据库,提升民事智慧检务系统的学习、模拟、辅助办案能力,推动民事智慧检务尽快由当前的弱人工智能阶段提升到强人工智能阶段,甚至是超强人工智能阶段,从而使民事智慧检务的发展实现质的飞跃。

第二,加强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的深度沟通、合作,培养同时精通民事检察业务和前沿智慧检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坚持由办案人员为主导,共同开发符合民事检察特有规律的民事智慧检务子系统。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有学者的样本分析论文指出,当前智慧检务系统的开发实际上以外部科技公司与检察院内部的技术人员为主,而真正作为用户的一线办案人员则几乎没有参与研发。其结果就是当前智慧检务只是在实现文书制作、语音识别、要素提取等通用功能上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但在实际帮助解决特定专业问题的专有功能方面还缺乏高质量的成果。

事实上,民事检察监督业务在监督的目标理念、对象范围、案件性质、法律渊源、办案流程、数据统计等方面与其他检察业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只有一线办案人员才最了解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特殊规律、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要想达到民事智慧检务的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智能化目标,就必须保证一线办案人员在民事智慧检务开发过程中的引领和主导地位,确保该子系统的特殊功能满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加强对智慧审判、智慧检务本身所依赖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审查和监督。

当前智慧检务、智慧审判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办案人员进行案件事实重构、法律关系认定、准确条文适用,甚至是在实体处理结果作出等领域进行深度介入。不过,智慧司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依赖的司法大数据是否完整、准确,以及对这些大数据进行分析、提取、使用的相关算法是否科学、正当和透明。

随着智慧司法系统功能的不断延展和其对司法人员的影响程度持续加深,其背后所依赖的算法规则也已经越来越类似于正式的法律规范,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发挥着实质性的决定作用。与此同时,智慧司法通过类案推送、裁判比对、数据分析等辅助办案系统给予办案人员更多的提示、指引,并对偏离度过大的案件自动预警、及时评查,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类案类判”。

有学者指出,智慧司法的这些功能虽然有助于在形式上强化办案过程与结果的客观性、统一性,但也极大地限制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甚至可能因过度使用机械性的逻辑推理而压缩、取代正常人类情感和朴素正义观念的适用空间,存在着以“数据决策”替代“办案人决策”的风险。

因此,未来的检察监督将不仅要监督司法人员的办案过程和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还应当对智慧司法系统所依赖的大数据库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算法规则的透明性、合理性、局限性进行分析研判,避免因过度依赖算法而导致的“机械司法”,以保持智慧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